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考試紀律與違紀處分規定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考場紀律
第一條  學生應持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考試證、學生證和身份證及必需的文具(鋼筆、圓珠筆、鉛筆、普通計算器)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將證件放在桌面上,以備查對。
第二條 閉卷考試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草稿紙以及電子記事本等物品進入考場;開卷考試只能攜帶主考教師規定的書籍和手冊。無論開卷或閉卷考試都不準攜帶各種通信工具(如手機)入場,已帶入考場的,必須在發卷前關機,交監考老師保管,否則以作弊論處。
第三條 遲到超過30分鐘者,不準參加該課程考試,按曠考處理。開考后30分鐘內不準交卷出場。在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中途離開考場,否則按交卷處理。
第四條  發試卷后,考生應先在試卷規定的位置填寫班級、姓名,不得超過裝訂線,不得做任何標記,否則試卷作廢。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準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對試題字跡不清或有疑問時,考生應先舉手,等待教師前往處理。考生之間不準互相詢問。
第五條  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留在座位上,經監考人員驗收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第六條  考試結束后,學生不得直接找任課教師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師改動得分。
第二章 考試違紀與作弊
第七條  學生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屬違反考場紀律:
(一)不攜帶或拒不出示規定的證件參加考試;
(二)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含通訊設備)進入考場且不放在指定位置;
(三)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聽從監考教師調動;
(四)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五)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而擅自進出考場;
(六)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七)未經允許將草稿紙、試卷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八)在考場內外大聲喧嘩、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以及其他擾亂考場秩序行為;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
第八條  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作弊:
(一)凡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包括自帶草稿紙)或考前把與考試相關內容寫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接傳答卷、草稿紙,傳遞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
(四)利用電子通訊設備存儲有與考試相關材料;
(五)撕毀試卷、案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
(六)與其他人交換試卷;
(七)不按時交卷或不交卷并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
(八)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試卷;
(九)交卷后又涂改答案;
(十)違反考場紀律行為嚴重的,其他形式作弊;
第九條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嚴重作弊:
(一)請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二)利用通訊設備上網瀏覽、查詢或咨詢與考試相關內容的,或者發送與考試相關內容的(含試卷內容);
(三)考場外利用通訊設備提供與考試相關信息協助他人作弊;
(四)竊取試卷或擴散試卷;
(五)涂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己有;
(六)組織作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七)作弊被抓后態度惡劣,撕毀試卷或答卷,并威脅或傷害巡考、監考老師的;
(八)作弊被抓后態度惡劣,撕毀作弊證據(如紙條、草稿紙);
(九)作弊被抓后誣陷巡考老師、監考老師的;
第三章 違紀處分
第十條   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門課程考試成績無效,以0分計。學生作弊情況向全院公示。
第十一條  凡考試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該課程成績無效,以0分計。學生作弊情況向全院公示。
第十二條  凡考試嚴重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該課程成績無效,以0分計。學生作弊情況向全院公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在校期間曾受過處分,再次違紀的,應從重處分。
第十四條  再次違紀是指曾被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十五條  在校期間再次考試違紀的,加重處分:
(一)受嚴重警告處分期間或嚴重警告處分到期解除后,再次考試違紀屬本規定的第二章第七條所列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受記過處分期間或記過處分解除后,再次考試違紀屬本規定的第二章第八條所列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或留校察看解除后,再次考試違紀屬本規定的第二章第九條所列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嚴重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記過以及留校察看的處分期限為12個月。處分期限從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開始計算。
第十七條  受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到期后自動解除,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由教務處保存。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按本規定第十八條執行。
第十八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的,在獲得處分后滿12個月,且在處分期間成績優秀、表現突出(具體標準可參照新《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三章六十四條第二款),由本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學生所在學院(部)審核,由教務處作出處理意見,報學院院長辦公會討論,可按期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第十九條  留校察看學生,申請解除處分流程:受處分學生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并填寫解除處分申請表(隨表需附成績單、表現優秀證明材料:獲校級、省級或省級以上獎勵、公開發表論文原件及復印件等)→學生所在學院(部)審核并填寫意見→學部教務員統一收齊交回教務處審核,10個工作日后將結果告知學院(部)。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 監考人員或巡考人員發現學生考試違紀行為,應當場指出并作出記錄。對考試作弊的學生,經核實證據確鑿后,監考人員應當宣布該生作弊,在其試卷上寫明作弊行為,要求作弊學生在其試卷上簽字確認,并終止其考試,令其退出考場;如作弊學生拒不簽字,則在其作弊試卷上標明,并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監考人員或其他學生簽字。同時應在《考場記錄表》中將作弊學生的作弊行為如實記錄,考試結束后,立即送交教務處。教務處通報學生所在學院(部)并將發放違紀告知書送達二級學院(部),二級學院(部)將對作弊學生進行教育的書面材料整理后送教務處進行審核,并由教務處確定違紀作弊性質(凡本規定未列入的其他違反考試規定的行為,由教務處負責定性)最后作出處分決定。如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應由學院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違紀處理結果經公示后無異議,將處理文件分送至學院、教務處、學生處及各二級學院(部),并由學生所在學院(部)將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及時通知家長。
第二十二條  違紀學生對處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院處分文件之日起10日之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按《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凡本規定尚未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根據其違紀事實的性質、情節、后果和所造成的影響,按相關的規章制度處理或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教務處。
 
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