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落實《高等教育法》,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據教育部2016年41號令發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校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院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復查不合格者,由學生所在學部提出,經教務處審查,院長批準,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第三條  新生復查具體流程:
(一)體檢復查;由學生處依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對全體新生進行體檢,并將體檢不合格結果及建議上報院長辦公會,對招生政策規定不能入學就讀的嚴重疾病患者和在招生體檢中舞弊的考生出具復查報告,對予以清退。新生擅自不參加體檢復查者按復查不合格處理。此項工作由學生處、學院指定的醫院負責。
(二)照片復查;按照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紙質檔案照片和考生本人“四對照”的原則,對入學新生進行資格復查。復查應由每個班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相關復查情況應予以記錄并由復查人員簽字確認。此項工作由各學部新生輔導員及班主任安排負責。
(四)檔案信息檢查;要求新生填寫學生信息登記卡,工作人員要將其與檔案中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社會關系等欄目進行對照檢查。此項工作由學生處負責。
(五)戶口復查;認真復查報到新生的戶口遷移證等相關信息,重點核查按照農村考生招生計劃錄取新生的戶籍信息。此項工作由保衛科負責。
第四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后,逾期兩周以上不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因應征入伍不能按時入學的新生,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兩年后。因出國留學當年不能入學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第五條  新生因患有疾病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流程為:學生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一式二份(持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相關病歷證明)→所在學部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憑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到教務處學籍科領取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
第六條  新生因應征入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的流程為:學生持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學院保衛科審核并登記→憑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附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入伍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到教務處學籍科領取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
第七條  在校各年級學生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規定先向學校財務部門繳費后,持繳費憑證到所在學部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每學年的第一學期,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在學籍信息網上進行學年注冊;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者,應當在學籍信息網上暫緩注冊,待繳清學費后方可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學生必須按規定在學籍信息網核對學籍信息。
第二章    學習年限與編班
第八條  我院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年限為參考,實行彈性學制。基本學制本科為4年(個別專業學制為5年)。提前修滿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費仍按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數交納。對于在規定的年限內難以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允許其提前一學期申請降級或留級到下一年級就讀,并按規定繳交學費,從入學起學習年限不超過8年。
第九條  新生入學后按學部(專業)、年級編班。在校期間,學生應參加所在班級的活動。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必須按照專業培養計劃的規定,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和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校所規定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得遲到、早退,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教室,選課沖突時要向學部說明情況,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學生考試時應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答卷,嚴禁作弊。凡違反考場紀律,考試作弊者,按《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華立學院考試紀律與違紀處分規定》有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未經請假缺課或請假逾期,作曠課論處。1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數者,按《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生考勤管理規定》有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  除節假日外,學生不得擅自離校。學生請事假、病假按《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生考勤管理規定》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四章    課程與學分
第十四條  學院設置的各類課程、各實踐性教學環節和部分課外教學活動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必須按照各專業培養計劃的規定修讀課程、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和課外教學活動,取得學分,并修滿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才能畢業。
第十五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學分分為課內學分和課外學分。每門課程學分以該課程在教學計劃中安排的學分數為依據。
課外教學活動是課內教學的必要補充,由教務處和學生處等部門組織,經考核后取得學分。學生必須按要求取得課外教學活動的相應學分,才能畢業。
第五章    課程的選修、免聽和先修
第十六條  學生以本專業教學計劃為依據,在導師或班主任指導下,根據各系公布的開課計劃及教務處公布的公共選修課程目錄進行選課。有嚴格先行后繼關系的課程,應按順序修讀,若未取得先修課的學分而修讀后繼課程,須經學部教學主任批準。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期(一年級第一學期除外)修讀的課程,應在上一學期結束前辦理選課手續,未辦理選課手續或已辦退選手續的學生,沒有考試資格。
第十八條  學生通過自學,確已掌握教學計劃規定的某一門課程(大學英語除外),可申請免聽。申請時,須交驗自學筆記,經開課學部教師和教學主管簽署意見,學生所在學部批準并報教務處審核后,可免于跟班聽課,但須完成作業,參加學期課程的考核。成績及格者,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有實驗環節的免聽課程,應隨班做實驗,并參加實驗環節考核,取得實驗成績。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教務處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下列課程或獨立開設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學生不得申請免聽: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獨立開設的實驗課、校外生產性教學實習(頂崗)、校內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校外就業性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
學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經醫院證明不能參加體育課者,可轉修保健課。保健課及格者,取得體育課的學分。
第十九條  學生每學期要學習24學分的課程和實驗教學環節。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在3.0以上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修讀教學計劃中部分課程(簡稱先修),學生先修應于學期末填寫《先修課程申請表》。經所在學部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后于開學第一周通知學生本人。獲準先修的學生一學期所修課程的總學分不得超過30學分。
第六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須參加所修讀課程的考核,結合平時學習情況綜合評定學習成績。成績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經學院同意,學生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所取得的學分,計入本人總學分。學習成績及學分和反映學習質量的績點,均載入學生成績登記表,歸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考核可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不同方式進行。考核成績一般采用百分制。對于實踐性教學環節和選修課,也可采用五級記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績記載中,凡有補考、緩考、曠考都必須注明,并按實際成績登記。課程成績的評定以課程結束時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占課程成績的比例一般為30%(可根據教學環節或課程的性質而定)。
第二十二條  考核課程門數及成績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凡跨幾個學期、每個學期均進行考核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凡單獨設置的實驗課和其它實踐性教學環節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教學活動。
學生修讀的課程,均應按規定聽課,完成作業、實驗等全部教學環節。無故不參加者,作曠課處理。學生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成績記為0分,應重修。
缺交作業(包括習題或實驗報告)的次數超過該課程作業總次數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任課教師可視其具體情況,待作業、實驗報告補齊后作緩考處理。
學生無特殊原因或申請緩考未獲準,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考試,或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者,作曠考處理,成績記0分,注明“曠考”字樣,須重修。
凡考試作弊學生、期末考試卷面成績為0分或總評成績為0分的學生,需參加該課程重修。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部申請,經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方可緩考。除急病外,不得臨考前或考試后申請緩考。緩考應參加該課程的下一次考試,不及格者,應重修。
第二十五條  考核不及格的學生,可補考,補考不及格者和實踐性課程不及格者,須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許繼續重修。對通過重修、補考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公共選修課不及格者,不安排補考,可重修,也可另選其它相應課程修讀,以取得規定的選修學分。
重修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部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重修。重修的課程原則上必須與該學期所修讀的其他課程沒有時間沖突,且不得申請免修和免聽。
第二十六條  為合理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采用計算學分績點的辦法。學習成績與績點數的折算方法如下:
成 績 |
績 點 |
90-100 |
4.0-5.0 |
80-89 |
3.0-3.9 |
70-79 |
2.0-2.9 |
60-69 |
1.0-1.9 |
60分以下;不及格 |
0 |
優秀 |
4.5 |
良好 |
3.5 |
中等 |
2.5 |
及格
不及格
注:補考與重修的績點折算:
80-100
60-79                  |
1.5
0
 
2.0
1.0 |
例如:90分折合績點4.0,91分折合4.1,其余類推。
補考與重修給予一定學分績點,納于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每學期結束和修業期滿,應計算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計算方法如下: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該課程的學分×績點數;
一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該學期全部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該學期所修全部課程的總學分;
修業期滿的平均學分績點=所修全部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所修全部課程的總學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開展誠信教育,對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為處理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
第七章    轉專業、轉學與出境留學
第二十八條  轉專業是指學生并經過一定時間學習后,轉入適合自己或具有更好發展潛力的專業學習,同時辦理相應學籍轉移。下列在籍學生不得轉專業:
(一)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身體條件不適宜轉入新的專業學習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經家長同意并具有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確能適宜轉入新專業學習及今后從事的工作要求方可辦理轉專業。
(二)轉專業前受紀律處分尚未到期解除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三)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四)大學三年級及以上的在校學生不得轉專業。
(五)原則上藝術體育類與普通文理類學生不得專業互轉。
(六)在轉出專業有一門及以上必修課程不及格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七)違反上級規定條款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九條  在校期間轉專業不得超過一次。
第三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跨學科門類的;
(七)應予退學或注銷學籍的;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一條  轉專業的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轉專業申請表》,
并本人親筆書寫申請書。
(二)教務員打印成績單。
(三)轉出、轉入專業的院(部)審批。
(四)教務處審批。
(五)將申請表、申請書、成績單交教務處學籍管理科。
(六)教務處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后,學校正式發文公布轉專業名單。
(七)教務處學籍管理科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轉專業學生學籍調整情況提交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供學生查詢。
第三十二條  轉專業時間:
(一)  新生報到期間不得轉專業;
(二)  原則上大學一年級第二學期和大學二年級的第一學期的第1-2周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三十三條  轉專業的學生自轉入新專業之學期起,按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繳費。轉專業學生可向教務員申請換發學生證。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程序及辦理時間
(一)轉學申請。學生應在受理申請時間前,最少提前一個月向我院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并提供齊全相應證明材料。
(二)學校審核。轉出我院的應審核學生轉學理由及相關證明,確屬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院學習的,經公示無異議后同意轉出。擬轉入我院的應嚴格審核學生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對符合我院培養要求且學院有教學能力的,經招生部門同意,學院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公示一周無異議后,由校長簽署接收函。
(三)轉學備案。我院每年5月、11月集中受理申請。其他時間概不辦理。
(四)轉學學生應填寫《廣東省普通高校學生轉學備案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我院在規定的時間內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省內轉學的,由轉出學校正式發文報省教育廳備案;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學校上報材料不齊或發現材料弄虛作假的不予備案。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應一式四份,除學校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轉學信息公示。對擬轉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我院、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六)學生轉學,學校不退還所收費用。
(七)轉學備案證明材料目錄:
1.學生轉學理由證明材料:因患病轉學學生提供經兩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需蓋疾病診斷證明專用章);因特殊困難轉學學生提供特殊困難情況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2.學生錄取名冊復印件:擬轉出我院的,由教務處提供的學生當年錄取名冊(含錄取分數);
3.擬轉入我院相關專業在學生生源地當年錄取分數線的證明;
4.擬轉入我院的,由我院招生辦出具的同意該生轉入的證明;
5.擬轉出我院集體研究會議紀要(含轉出學生名單和表決情況);
6.擬轉入學部集體研究會議紀要(含轉入學生名單和表決情況);
7.擬轉入我院集體研究會議紀要(含轉入學生名單和表決情況);
8.擬轉入我院的,由校長簽署的接收函;
9.轉出我院的公示情況及結果(提供我院網站公示截圖,我院公示結果由教務處出具);
10.擬轉入我院公示情況及結果(提供我院網站公示截圖,我院公示結果由教務處出具);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后須修滿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轉專業以前已取得的與轉入專業計劃規定的課程同檔次或高一檔次的課程學分,轉專業后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要求的課程學分無效,必須重修;其它課程學分,可作部分選修課學分。
第三十六條  轉專業、轉學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學生必須遵守紀律,安心于所在系(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否則以曠課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校學生出境留學,由本人申請,經學部同意,教務處審核,主管院領導批準,可申請休學1年或申請退學,學院提供在校學習證明及最多五份成績單(超過部分按相關規定收費)。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因困難或特殊原因須中斷學業的可申請休學。學生因病經醫院診斷(附二甲醫院證明材料),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數的1/3以上者,應休學。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院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從入學到畢業的年限不得超過第八條規定的時間。
第三十九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因事休學應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附證明材料),學部審核,教務處批準,發給休學證明書,方可休學。休學學生必須在接到休學通知之日起一周內到有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否則作自動退學處理。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期間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課和參加考試。
(二)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自理。
(三)休學學生的戶口可不遷出學校。
(四)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為其保留學籍。
(五)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
(六)保留學籍期間,學院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七)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必須交休學證明和縣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經學校醫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前將休學證明和復學申請交到所在學部,報教務處批準(不得在學期中途申請復學),同時辦理申請下學期的選課和免修考試手續。復學時須憑準許復學通知到財務處繳費,回所在學部注冊。超過規定期限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其學籍。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三)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期間不得請假出國探親、旅游,利用寒暑假期間出國探親、旅游的,應如期返校,逾期不返者,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降級試讀:
(一)  大一兩個學期不及格學分達30學分及以上的學生;
(二)  大二四個學期不及格學分達45學分及以上的學生;
(三)  大三六個學期不及格學分達50學分及以上的學生;
第四十四條  降級試讀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降級試讀的學生編入下一年級,試讀期為1年。學生降級后,應跟班完成不及格課程的重修,已通過課程應申請免修,所跟班級未開的重修課程,應通過教務系統申請相應課程的重修。降級的學生必須首先補齊歷次沒有取得學分的課程。有余力者,經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可適當選讀一些無時間沖突的高一年級的課程。
(二)試讀期滿,已獲得歷次沒有取得學分總數的2/3以上(含2/3)且符合隨高一年級學習條件(取得高一年級當學年學分總數2/3以上)者,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部審查合格,報教務處復審,主管院領導批準,可恢復回上一年級。
(三)降級試讀辦理時間,為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每位學生在校期間最多申請兩次降級試讀,如有學生申請兩次降級試讀后,該生不及格學分仍達45學分及以上的,應按退學處理。
(四)試讀期間必須按規定繳費。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制時間內,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且學分處于降級試讀標準之上,或自愿放慢學習進度,可以申請降級。在校學習時間累計不超過第八條規定的時間。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自動退學:
(一) 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第八條規定者;
(二) 在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學院復查不合格的;
(三) 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學校學習的;
(四) 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學費者;
(五) 1學期內曠課累計60學時以上(按實際授課時間計),或請假無故逾期不返校超過2周,或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
(六)開學超過2周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七) 經2次降級試讀后,學生不及格學分仍達45學分及以上;
(八)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注: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學生,對學生不是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申請退學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一)個人申請退學流程: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部)審核→到學院(部)教務員領取《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生退學申請表》及《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離校手續審定表》(因病退學的需附上相關醫院證明)→所在學院(部)相關負責人簽字審核→學生處處長簽字審核→教務處處長簽字審核→主管教學院長簽字審核→教務處學籍管理科簽字審核蓋章→學生領取退學申請表及離校手續審定表復印件。
(二)申請退學的學生,應在1周內辦完離校手續,離開學校。退學后的一切問題,學校不負責解決。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開除學籍: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者;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
(六) 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者;
(七) 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第四十九條  按規定應予自動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所在學部提出處理報告,送教務處審核,報院務會議研究決定。學院出具退學通知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寄往學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發文公告,并在網站公示,視為送達,同時報廣東省教育廳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學生對退學或開除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退學通知書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需要改變退學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一條  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的檔案、戶口由學生處負責處理。
(二) 學滿1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經過考核所學過的80%課程取得學分者,學院可發給肄業證書。不滿1學年者,發給學習成績證明。
(三)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
(四) 學生接到學院發出的退學或開除學籍的通知后,應在1周內辦完離校手續,離開學校。退學或開除學籍后的一切問題,學院不負責解決。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一章  在校生學籍信息修改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要求更改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已注冊的姓名、身份證等關鍵信息,必須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籍信息更改申請表》,學生要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錄取名冊等有法定效力的證明材料。并且身份證必須是有效期內的正式身份證,提供的戶口簿必須復印555050注册大白菜、戶主頁、本人頁和信息更正頁。
第五十三條  更改姓名所需的材料:變更姓名同意書、當前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籍登記頁、戶主頁、本人頁(須有現用名和曾用名的對照記錄)、信息變更頁(以上戶口簿材料需原件復印件)、戶籍證明。
第五十四條  涉及內地身份證變更為港澳身份證所需的材料:當前港澳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口遷出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港澳單程證原件復印件。
第五十五條  教務處審核相關材料,如對申請有疑問,發函到開具身份證明的公安部門進行確認;有些較特殊修改身份證號的,如雙重戶口、無材料說明修改出生日期等,教務處無法進行確認身份的真實性,把相關材料遞交到院長辦公會進行討論。經審核和討論符合信息變更條件的材料報主管院長審批后統一在學院教務信息管理系統和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進行錄入,并將變更后的學籍信息正式備案。同時修改姓名和身份證的,教務處要統一報送廣東省教育廳審核。
第五十六條  學生申請更改個人身份資料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承諾所提交的材料屬實并承擔所有后果和責任。涉及雙重戶籍的,屬于違法行為,學校和省級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并保留追究其填寫虛假報考信息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沒有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在校學習一年以上(含一年),經過考核所學過的80%課程取得學分者,發給肄業證書;否則僅發給學習成績證明。
第五十八條  學生完成了學習年限并修讀過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一)未修滿教學計劃所規定的畢業學分者;
(二)操行評定不及格者;
(三)在校期間受過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未被解除者;
(四)學生體育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
第十三章  畢業與學位
第六十條  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含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六十一條  各系在最后學期對畢業班學生進行畢業資格審查。對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讀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并取得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否則發給結業證書。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發輔修專業證書。無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證書。
畢業班學生必須按規定進行畢業證書電子采集照相并及時到學籍信息網核對畢業信息,以確保學籍信息無誤和按時發放畢業證書。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學生也可自行上教育部學位網進行學位認證。
第六十二條  學生提前修完規定的課程,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審批提前畢業堅持質量第一、嚴格控制原則。申請提前畢業的本科生,須在上一屆學生進入準畢業資格審查工作開始之前(一般為每年4月份)向所在學部提出申請,經學部審核、教務處審批、主管院長同意后,可隨上一屆學生進入畢業程序。
第六十三條  因屬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況結業的學生,結業離校后2年內可向學院申請課程重修、重做,實習、畢業設計(論文)重做必須隨下一年級的安排同時進行,不單獨組織。申請重修、重做者要交納考試(重做)費。
經補考(重做)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為換發證書的時間。經補考(重做)仍不及格的課程,以后不再進行考試(重做),不換發畢業證書。
因屬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而結業的學生,結業離校2年后可向學院申請換發畢業證書,但必須提交工作單位對其思想品德、工作業績的鑒定材料,有顯著進步者才能換發,其畢業時間為換發證書時間。
第六十四條 畢業資格復議
(一)因屬第五十五條第(三)款情況結業的學生,離校前可申請1次畢業資格復議。程序如下:
1、由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部提出復議申請,如實填寫《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華立學院畢業資格復議申請表》,并附上成績表及有關支撐材料。
2、學生所在學部對申請人的在校表現進行綜合考核并寫出評語。
3、學院討論、表決,填寫表決結果和評議結論。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提交學院進行畢業資格復議:
1、在受處分以后的學習期間,獲得校級“優秀學生獎學金”、“學業優秀獎學金”獎勵者;
2、在受處分以后的學習期間,獲得省級以上獎勵者;
3、公開發表論文;
4、受處分的學生,在校學習總的平均學分績點文科類(含經管類)達到2.0及以上者,理工類(含藝術類)學生達到1.8及以上者;
5、學院認為其他準許獲畢業資格的情況。
(三)復議申請只能提出1次。1次復議被否決后,不再受理復議申請。
第六十五條  授予學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凡系本院應屆本科畢業生,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向學院申請授予學士學位。詳見《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關于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試行)》。
第十四章  學業成績和學歷證明
第六十六條 全院本科生的學業成績和學歷證明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學生學業成績表和學歷證明經教務處蓋章方能生效。
第六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填寫《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生學籍表》(以下簡稱《學籍表》)由系、部教務員負責組織電腦錄入及打印。
成績登記原件由學部教學檔案存檔,并接受教務處的指導、檢查和調閱。
畢業生的《學籍表》、《成績表》和《畢業設計(論文)評議書》由學院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保管。
第六十八條 在校學生需要查閱成績,可登錄學院教學管理系統中憑自己的學號和密碼查詢。已經畢業的學生需要查閱成績表,可憑畢業證到學院檔案室查閱。
第六十九條  在校學生因公因私出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辦理成績證明,須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部核準,憑學生證到教務處核對蓋章。已經畢業的學生如需要成績證明,可憑畢業證及身份證到學院檔案室查閱或復印。
已經畢業的學生需要辦理有關學歷證明,由本人在學籍信息網上進行學歷認證。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解釋權歸教務處。
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