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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者:科研處 日期:2018/2/28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粵委辦〔201713),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18111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以下簡稱省社科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省委辦公廳、省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粵委辦〔201713)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社科項目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于資助社會科學研究,促進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資金。

  使用省社科項目資金的項目須經公開競爭程序擇優立項,實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確項目預算,項目實施期限、項目科研目標,分為主管單位立項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自主立項項目。項目主管單位立項項目包括省社科規劃項目、“理論粵軍”中社科研究項目。新增項目資金是否納入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由項目主管單位和省財政廳共同確認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項需納入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的項目報主管單位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條 省社科項目資金管理,應當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依法規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五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六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復印、翻拍、翻譯、郵遞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

  ()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包含調查、走訪)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專家咨詢費預算由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支出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勞務費預算應根據項目研究實際需要編制。

  參與省社科項目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制外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在勞務費中列支。

  ()人員費。項目承擔單位屬事業單位的,除實行生均撥款的學校和醫院外,可從直接費用中開支在編人員的人員費,用于補足本單位參與本科研項目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項目承擔單位在編人員的人員費列入單位工資總額。

  ()印刷出版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費、印刷費、論文版面費及階段性成果出版費等。

  ()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編制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七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科研及相關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

  間接費用核定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信用等級掛鉤,具體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使用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根據科研人員及相關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范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核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并對直接費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作出說明。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預算編制并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后,提交主管部門。無特殊情況,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十條 項目預算需經主管部門審核,未通過審核的,應當按要求調整后重新上報。

  第十一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承擔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合作研究協議和審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后的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需要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項目主管部門和資金主管部門審批。

  ()由于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減少項目預算總額。

  ()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

  第十四條 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劑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資料費、數據采集費、設備費、印刷出版費和其他支出預算需要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承擔單位審批。

  ()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需要調減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承擔單位審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增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后,報項目主管部門和資金主管部門審批。

  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劑。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審批項目預算調劑事項申請

  第十五條 省社科項目資金可依據項目立項書和項目合同按規定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戶管理使用。

  第十六條 科研資金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支票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對于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生的支出,報經單位內部審核批準可以使用現金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明確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情形下的財務審批程序和報銷手續,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

  對于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十七條 項目研究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本單位科研、財務、審計、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表,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十八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過審核驗收后,結余資金可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后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應當按原渠道退回省財政。

  項目成果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省財政。

  第十九條 對于因故被終止執行的項目的結余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的項目的已撥資金,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省財政。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省有權進行調配。企業、社會組織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執行。項目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編制虛假技術服務合同套取委托業務費用,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明確審批程序、管理要求和報銷規定,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和績效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承擔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實際,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并向資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審計、監督長效機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制度,加強項目資金使用效益評估。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諾機制,承擔單位應當承諾依法依規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并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機制,項目主管部門對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作為對承擔單位信用評級和對項目負責人績效考評以及今后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委托業務以及間接費用和結余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3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至2021228日自動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立項,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不作調整。

  本辦法施行前立項,尚在執行期內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并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后,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自主選擇在研項目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安排、預算科目調劑等是否執行新規定。如執行新規定,需履行單位內部有關調整審批程序,并符合預算調劑的有關規定。原未設立間接費用的在研項目,如要新增間接費用,承擔單位要在逐一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將項目資金分解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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