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揚廣東高校青年科研工作者勇于開拓進取的精神,鼓勵高校優秀青年人才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提高科學研究能力,加強我省高層次后備人才的培養,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粵發[2008]15號)的精神,教育廳設立“廣東高校優秀青年創新人才培養計劃項目”(簡稱育苗工程項目)。為加強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育苗工程項目每年評審一次。評審工作堅持分類指導、分層管理的方針,遵循“限額申報、依靠專家、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三條  育苗工程項目分為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兩類。
第四條  省教育廳指導育苗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項目承擔學校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育苗工程項目支持范圍限于廣東普通高等學校在編、在崗青年教師和科研工作者。
第六條 本項目支持的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道德高尚,治學嚴謹,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團隊精神;
2、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擬開展的研究工作有創新性構想,并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計劃支持的研究工作;
3、一般應具有碩士或碩士以上學位,自然科學類項目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下職稱(含中級),人文社會科學類項目負責人具有副高以下職稱(含副高);
4、申報當年1月1日,自然科學類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32周歲,人文社會科學類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36周歲;
課題組成員一般不超過5人,年齡和職稱與項目負責人大致相當;
5、申報課題應圍繞學科發展前沿問題、國家和省建設目標、社會發展需要研究;課題至少完成1篇SCI(CSSCI)索引檢索論文、或2篇核心期刊論文、或取得政府采納證明的調研報告等成果;
6、鼓勵對跨領域、跨學科的交叉學科、新興學科等前沿問題的探索,優先支持有望成為學科新生長點,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的創新性研究項目。
第七條  已承擔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的青年教師不得申報本項目。已獲得資助的項目或項目子課題,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    申請與立項
第八條  育苗工程項目實行限額申報。項目應以學校為依托單位集中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九條  學校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項目負責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按省教育廳申報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第十條  申報育苗工程項目需填寫《廣東省優秀青年創新人才培育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和《廣東省高等院校學科建設專項資金項目申請書》。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后,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  省教育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計劃資助的項目。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申報項目內容及評審情況負責保密,切實保護申請人和評審人的權益。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育苗工程項目獲準立項后,項目負責人應立即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1-2年。
第十四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課題組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代理或變更,若因故調離學校,或因故出國或其他原因,離開該項目研究半年以上的,項目負責人須安排合適人選代理,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五條  項目研究期間,需更改實施計劃、變更課題參加人、提前結題或延長研究時間的,項目負責人應提出書面報告由所在學校科研管理部門上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十六條  學校對研究計劃執行不力或難于按原定計劃完成的項目,可建議予以延期、終止、撤銷立項,經省教育廳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因故終止、撤銷立項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寫出階段工作總結,經所在學校審核簽署意見后一式二份報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  項目所在學校應將項目列入學校計劃進行日常管理,并為項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條件,確保項目的實施、完成,并按規定督促項目負責人做好項目的結題(驗收)工作。
 
第五章   研究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育苗工程項目資助經費來源于廣東省高等院校學科建設專項資金,項目資助經費統一核定下撥,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學校不得提取科研管理費,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開支范圍包括:
1、儀器設備費,指購置小型專用儀器設備費、存儲設備、計算機耗材等。單件儀器設備費上限,自然科學項目4000元,人文社科項目2000元;
2、實驗、材料費, 指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購置、養殖費;標本、樣品的采集、加工費、測試費;
3、科研業務費, 指計算、分析、文獻檢索,圖書資料,印刷復印,國內調研,學術交流等費用。
第二十條  對未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收回結余經費,經費已經全部使用的,將減少該校次年項目申報指標。
 
第六章   結題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項目承擔學校組織結題(驗收)。項目負責人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交《廣東省優秀青年創新人才培養計劃結題(驗收)報告》,經所在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統一報送省教育廳。
第二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項目不予通過驗收:
    1、未完成《申請書》所規定的任務;
    2、預期成果未能實現;
    3、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請書》規定的研究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第二十三條  項目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調研報告、軟件、數據庫、專利以及鑒定證書等,應注明“廣東高校優秀青年創新人才培養計劃項目資助”(英文: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Distinguished Young Tal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of Guangdong, China )和項目批準號,未注明的不得列入結題(驗收)材料。
第二十四條  凡項目執行期滿,未按規定辦理結題(驗收)的負責人不得申請省教育廳的其它項目。
第二十五條  育苗工程培育項目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對某些探索性強的研究項目,因與預期不符難于繼續開展研究的,可由項目負責人提交書面報告,做出課題總結,并闡明原因,由所在學校組織專家論證后,將課題研究相關材料和論證意見上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論證或其他形式予以核實,經核實通過者可準予調整或中止項目。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科研處)負責解釋
 
 
廣 東 省 教 育 廳
 20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