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學籍管理制度,保障學生學籍信息的合法、真實、可靠,規范學籍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3號)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生學籍信息主要包括考生號、學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專業名稱等。
第二條 申請變更學籍信息資料中身份證號碼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若違反規定操作,一切法律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三條 學院只受理當年新入學的學生更改學籍信息的申請。申請變更學籍信息受理時間為新生入學數據核對期間,核對期限內不提交申請和證明材料的,不予更改,因此,該生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上報教育部的畢業生電子信息均以招生錄取數據為準。
第四條 學生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等重要學籍信息,原則上不得更改。如其信息確與《招生錄取名冊》不符的,須填寫《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籍信息變更申請表》(可在教務處網頁下載),寫明更改原因和更改承諾,并持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由學生本人到教務處學籍管理科辦理。
第五條 教務處收到相關資料后,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審核材料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更改學籍信息。
第六條 符合學籍信息變更條件的,經審核批準后,由教務處書面通知學生本人以及學校相關管理部門,并將變更后的學籍信息正式備案。學生更改的學籍信息正式備案后,學校不再受理學生再次更改學籍信息的申請。
第七條 學校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學生更改學籍信息提供虛假證明和未按相關規定操作的,所更改的學生學籍信息無效,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教務處。
 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